基本案情
原告王某和被告达某某和经人介绍认识,双方之间商定了订婚彩礼金额,由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59000元。
2021年5月5日,原告在西昌市某农家乐给付被告彩礼130000元,双方约定的剩余彩礼未给付。
订立婚约后,原、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被告时常到原告爸爸妈妈家里及原告工作地住宿,其余时间双方各自在自己工作单位上班居住。自2022年4月5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,原、被告双方在西昌市西溪乡的出租房内居住。
后双方就解除婚约及返还彩礼发生争议,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人民法院判令:
1. 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3万元;2.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。
裁判结果
1、被告达某某和、达某某夫、莫某某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78000元;
2、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。一审宣判后,当事人未上诉,该判决已生效。
典型意义
本案是一块典型的婚姻财产纠纷案件。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,原告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,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。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,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确立配偶关系,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的民事行为。
结结婚以前订立婚约、给付彩礼,是国内部分区域到今天留存的民间风俗。现实日常接收方总是觉得他们给付其彩礼天经地义,甚至趁订婚之机索取高额礼金,名目愈加多,数额愈加高,渐渐演变成“天价彩礼”。既扭曲了婚恋关系的本质,也加剧了“结婚难”。
2022年5月1日,《凉山移风易俗条例》正式实行,通过颁布法规遏制高额彩礼,以法治方法推进移风易俗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讲解(一)》第五条规定,当事人有下列情形,可以请求返还彩礼:(一)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一同生活;(三)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。
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以后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。婚约赠送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,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,假如解除条件收获(婚约解除),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。
在处置根据风俗支付的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时,人民法院应以双方有否一同生活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什么原因、彩礼的数额、生育子女的状况、财产用状况等作为考量依据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